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硕士培养的必要环节,旨在全面考察硕士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与自主学习、科研创新等培养进展,及时发现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培养质量的提升。
第三条考核时间
硕士阶段第三或第四学期,具体时间由培养单位确定(硕博连读生较多的培养单位可适当兼顾硕博连读生的选拔时间)。所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应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
?。ㄒ唬┧枷胝伪硐旨暗赖缕分?、治学态度等。
?。ǘ┭б悼己?。主要考核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与文献阅读等自主学习效果及学术交流与实习实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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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考核组织
?。ㄒ唬┧妒垦芯可衅诳己擞筛髋嘌ノ桓涸鹱橹凳?,各单位应结合学科特点,召开专门会议,组织专家制定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具体要求。
(二)各培养单位成立中期考核专家小组,小组成员均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不少于3人,具体负责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三)研究生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并提交相关辅助材料。
(四)教学秘书须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被考核研究生是否按照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是否完成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其它培养环节。
(五)培养单位须组织中期考核答辩会,考核专家小组应认真审阅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材料,听取研究生的口头汇报(10-15分钟),全面考察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学习科研情况,评定考核等级,并写出书面评语。
(六)培养单位对中期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并给出终审意见,教学秘书根据终审结果,将通过中期考核研究生(合格以上)名单在培养单位网站公示三天,未通过考核或延期考核者启动预警机制。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将《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条考核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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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期考核合格以上的研究生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在征得本人和导师同意后,终止培养,作肄业处理,也可申请延期重新考核(延期时间至少推迟三个月),并填写《硕士生重新参加中期考核申请表》,第二次考核仍未通过,做退学处理。
?。ㄋ模┒杂谏昵胙悠谥匦驴己说难芯可笃谂嘌ノ挥χ氐愀?,对其课程学习、开题报告、论文送审、答辩等环节进行重点指导,必要时可推迟申请论文答辩。
?。ㄎ澹┭芯可钥己私峁缬幸煲?,从公示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考核总结
各培养单位在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后,应召集导师等相关人员,认真讨论和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解决方案,不断提升培养质量。
第八条附则
?。ㄒ唬┍竟娑ù?013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原《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规定》(武大研字[200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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