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检查学员学习的真实情况,为学员提供良好的考场环境,有必要规范考场纪律及监考教师的职责,为此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场规则
?。ㄒ唬┛忌璩盅г敝ぃɑ蛏矸葜ぃ┙肟汲?,按监考教师排定(或指定)的座位就坐。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
?。ǘ┛忌渭涌际裕站砜际猿慰谓淌χ付ǖ目际杂镁呷缂扑闫魍?,其它物品(移动电话机等)要集中放置于教师指定的地方??砜际钥尚始潜竞腿慰谓淌χ付ǖ氖榧?。
(三)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
?。ㄋ模┐鹁硪宦捎酶直驶蛟仓楸剩ɡ丁⒑谏?,不得用铅笔(外语考试规定使用者除外)。答卷前应在试卷上用正楷写好考生班级、学号和姓名。
第二条 监考教师职责
?。ㄒ唬┘嗫冀淌ττ诳际钥记?0分钟到达考场,安排考生座位,并宣讲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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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维持考场纪律。若考场秩序混乱,监考教师有权终止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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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考教师应认真查点考试人数、缺考人数并记入考场记录表中。收卷时及时清点,试卷份数要与参加考试人数相符。
?。┘嗫冀淌Ψ⑾挚忌ゼ妥鞅撞⑷啡虾?,记入考场记录。
?。ㄆ撸┘嗫冀淌σ细衤男兄霸?,不得营私舞弊。
第三条 考试违纪处理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为违反考试纪律处理,扣除该门课程考试总成绩20分。
(一)不按监考教师排定(或指定)的座位就坐者;
(二)开考后座位上或抽屉内有其它物品者;
?。ㄈ┙痪砗蟛涣⒓蠢肟汲?,并在考场随意走动或讲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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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课程重修和缓考的规定
?。ㄒ唬┟棵趴稳笨纬?/3以上者、课程考核不及格者,该课程须重修。
(二)上课期间出勤情况符合规定,但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事先请假,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批准后,可另行安排考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