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科〔2019〕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科〔2019〕3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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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诜苎?,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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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资助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
?。ǘ┧妒垦芯可手曜济可磕?000元。
第四条发放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发放10个月。
(二)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研究生院造册后每月统一报送计划财务处。
?。ㄈ┭芯可谘е破谙弈冢捎诔龉醚У仍虬炖肀A粞Ъ?,从学籍开始异动的当月起,停发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对保留学籍期间的助学金,学校不予补发;由于支教、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从学籍开始异动的当月起,停发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按正常学制发放助学金。
(四)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基本学习期限已满、未能如期毕业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将不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蚋鋈嗽蛐璧鞒鋈耸碌蛋傅难芯可?,从调出的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因个人原因人事档案未在规定时间转入我校者,按其转入档案的下月起开始发放助学金,对档案转入前的助学金学校不予补发。
第五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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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景旆ㄗ苑⒉贾掌鹗凳?。原《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